正文共8174字|阅读时长25分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和《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3〕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项目主要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规性和较高的成熟度,必须为2022年以来新增投资的项目,包括新建项目、项目的新建部分、改建项目、扩建项目等,申报项目必须确保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申报条件按照云商市建〔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之前批次未获得支持的企业已列入项目储备,除被有关部门处罚、涉税、安全、重复支持、不符合支持内容等特殊项目外,有关企业可结合项目进度、投资额等最新情况,对照申报要求完善资料后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
二
项目主要投资额核定
主要投资额包括冷链设备购置和配套设施建设。具体投资额核定按照云商市建〔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核定投资额过程中,必须依据有关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合同、支出发票和银行支付凭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等,不能随意盲目填报。省商务厅将组织人员对所有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复核中发现因企业随意盲目填报,实际投资额与填报投资额差距较大的,将视情取消项目支持。
三
项目细化的主要支持内容
项目支持内容按照云商市建〔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细化的主要支持内容如下:
(一)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
(二)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
(三)建设绿色、高效、低碳的冷藏设施。
(四)建设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
(五)购置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
(六)在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建设终端冷链物流设施。
(七)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
(八)购置移动冷库(冷箱)、特种农产品冷链物流车辆(优先支持新能源车辆)。
(九)建设预冷库、冷库、冻库、气调库、低温库等冷链设施和配套设施。
(十)购置建设冷链设施所必须的控制、供电、调温等专用配套设备。
四
申报类型及数量
(一)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项目数量:昆明市最多可申报3个,其他州市最多可申报1个。
(二)支持中央厨房项目数量:昆明市最多可申报3个,其他州市最多可申报1个。
(三)支持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项目数量:昆明市最多可申报20个,其他州市最多可申报10个。
(四)支持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项目数量:昆明市最多可申报20个,其他州市最多可申报10个。
(五)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企业:昆明市最多可申报5家,其他州市最多可申报3家。
五
申报流程
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实施主体自愿申报。申报流程如下:
(一)实施主体申报。符合《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3〕4号)支持方向和条件的实施主体自行登陆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http://czt.yn.gov.cn/ygyc/)进行注册申报。同时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真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材料,网上录入的项目申报内容及材料应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二)县级初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保推荐申报的项目符合支持方向、条件和要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现场查验,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存在并能够顺利推进,把好申报质量第一关。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州市商务局。
(三)州市审核。州市商务局对县(市、区)上报项目进行审核,严格核实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项目类型、项目投资额是否真实、是否享受或正在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期限、是否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申报材料等,不符合支持条件、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不得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商务厅。
(四)省级评审确认。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评审复核,择优选择支持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和农产品市场保供企业,有关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六
时间节点
实施主体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录入,各州市商务局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经县级、州市级审核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请各州市商务局自行安排县级及州市审核时间节点,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七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控制在200页左右,未按要求格式申报、资料差缺任何一项的不予受理。项目申报按不同支持方向,分别提供申报材料。
(一)申报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含中央厨房)、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三类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见附件1,第1至第3项参照附件格式,第4至第7项据实提供):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实施方案。
3.承诺书。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多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项目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及现场照片。
6.投资额核定材料。已建成项目提供与申报投资额对应的项目投资清单、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在建项目提供已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与申报投资额对应的项目投资预算审计(评估)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额、预算合理性说明、建设投资是否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等)。
7.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的有关支撑材料。
(二)申报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的企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见附件2,第1至第2项参照附件格式,第3至第6项据实提供):
1.项目申报书。
2.承诺书。
3.企业保供及受疫情影响基本情况。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多证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流通保供任务证明材料。
6.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
八
工作要求
(一)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项目申报工作,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和工作要求,加强宣传发动,推荐基础工作扎实、建设条件成熟、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性强的项目。
(二)加强项目审核。一是抓好主体资格审核。重点开展申报主体资质、信用等审查,确保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二是加强项目情况审核。严格核实申报项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支持项目类型、是否享受或正在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期限等。三是加强申报投资额审核。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额是否真实准确,投资额核定材料是否充分全面。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州市商务局要及时跟踪、督导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做好项目进展情况报送,配合完成中期自评和终期自评,配合完成商务部、财政部组织的绩效评价。
附件:
1.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书(促进冷链物流发展方向三类项目)
2.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书(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方向)
3.2023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汇总表(州市商务局填报)
4.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 〔2023〕4号)
云南省商务厅
2023年5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杰 0871-63210093)
附件1
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书(促进冷链物流发展方向三类项目)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2023年 月 日
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绩效表(促进冷链物流发展方向三类项目)
实施主体(盖章):
注:共同绩效目标均需填报,其他按照项目申报方向填报。
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及说明(参考)
一
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主要股东概况,主营业务情况,近两年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及参加业务培训等情况;人员结构、供应链管理人才等;在行业中的地位、影响力、市场份额等。
二
农产品供应链及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情况
供应链功能、节点能力及规模等情况。上游农产品产地、品类及规模,下游农产品销地、营销模式、网点数量及销售规模等情况。农产品冷链设施的规模、分布、缺口等情况。
三
实施条件
实施主体现有基础,如现有设施设备情况,运营模式、供需关系等。
四
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二)推进情况
已建设完成项目介绍项目开工、完工时间,形成设施等整体建设情况。
在建项目介绍目前建设进度,将工程进度排出时间表。
五
预期效果
(一)项目绩效目标
(二)经济效益
(三)社会效益
六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规模
(二)资金来源和筹措渠道
(三)资金使用方案等
七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建设推进机构,分工负责,落实责任人,实行目标绩效管理等。建设管理团队和人才保障。
(二)制度保障
建立制度,奖惩措施,定期报送数据、进展及经验做法。
(三)资金保障
建立财务专账,专款专用,全程接受审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等。
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承诺书(促进冷链物流发展方向三类项目)
我单位申报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项目名称: ,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刻意隐瞒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同意有关部门据此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
二、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自愿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进行项目建设,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
四、严格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文件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专账管理工作,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工作。
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建设,保证项目完成时限、质量和效果,达到年度绩效目标和验收合格条件。
六、配合做好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督导,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和审计机构的审计检查。按照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反馈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保证以上内容的真实性。
七、本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未享受过也从未多次或在多地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八、同意纳入全省骨干队伍,发挥民生保障功能。
九、如未履行以上承诺,违反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相关要求,挪用、截留资金,项目未能按期完成或未能按时通过验收,退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交回前期拨付资金。
法人代表:(签章)
承诺单位:(盖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书(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方向)
企业名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2023年 月 日
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表(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方向)
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承诺书(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方向)
我单位对申报的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涉及本单位的内容,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刻意隐瞒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同意有关部门据此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
二、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自愿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相关工作。
四、严格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文件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专账管理工作,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工作。
五、按照工作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数据和日常经营数据,及时反馈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以上内容的真实性。
六、同意纳入全省骨干队伍,发挥民生保障功能。积极配合省商务厅开展物资调运保供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保供作用,加大生活物资供应和保障力度,充分预估市场需求,延长营业时间,增加重点时段备货,强化企业保供功能。
法人代表:(签章)
承诺单位:(盖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3
2023年第二批农产品供应链冷链物流项目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州市商务局): 单位:万元
注:按照基础扎实、成熟度高、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作用强的要求进行支持先后排序。
附件4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省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按照“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的工作思路,用好中央服务业资金,弥补市场失灵,发挥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农产品供应链聚集。通过实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推动全省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重要集散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及零售终端冷链流通能力显著提升,调节农产品跨季节供需、支撑农产品跨区域冷链流通的能力和效率持续增强,为构建全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提供坚实基础。
二
支持内容
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招待、租金等间接开支,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围绕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聚焦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引导支持以下内容: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对2022年以来承担有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适当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完善冷链物流设施。
本《通知》印发后,省商务厅要进一步细化支持内容的验收标准,并按标准进行验收。
三
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招待、租金等间接开支)。不得将关联方有关数据纳入申报项目投资。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支持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方向的项目和中央厨房方向的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向的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方向的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30万元。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保供企业,每家支持不超过10万元,且对投资不作要求。
四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支持方式
项目按照“菜单式、全公开、可追溯、问绩效”的方式管理,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采取“事前和事后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先建设后奖补,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方向的项目、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市场保供企业的项目以“事前奖补”为主,对在建和新建的项目、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方向的项目、中央厨房方向的项目、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向的项目,以“事后奖补”为主。由省商务厅统筹,按照“实施主体向县级申报—县级初审—州市审核—省级复核—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拨付资金”的程序实施。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方向,支持项目和金额确定后,由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先拨付70%的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并经省商务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和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方向的项目,支持项目和金额确定后,由省商务厅向实施主体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支持对象为企业主体,包括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申报企业主体及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为2022年6月1日以来新建的项目,包括现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和在建、新建但能确保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的项目。
2.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支持项目。
3.优先支持市辖区、县级市农产品流通、集散、终端等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4.申报项目与支持内容一致,有关手续齐全。优先考虑基础扎实、成熟度高、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作用强的项目。
5.申报主体为项目实际投资主体。
6.申报主体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7.能够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主动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督查、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8.申报主体主营业务符合支持方向,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齐备,经营能力突出。
9.申报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10.申报主体没有其他违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的行为。
11.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
绩效管理
2023年,通过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冷库库容增长不低于3%;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冷链库容增长不低于5%;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库容增长不低于5%;销地低温配送中心库容增长不低于3%。
中央财政资金应于2024年4月底前支出完毕,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2024年3月,省商务厅将委托第三方开展2022-2023年终期综合绩效评价。同时,根据要求配合商务部、财政部开展各类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项目实施主体是否按要求定期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也将作为绩效评价的指标。绩效评价未通过的将收回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绩效评价结果将同时应用于所在州市有关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管理。省商务厅牵头负责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成效评估等工作,形成闭环管理;加强事前审核把关、事中督促指导和事后验收管理,特别要认真负责地做好项目网上申报、线下同步逐级审核审报、项目审核、专家评审、征求省级部门意见、公开公示,会议研究等重点环节工作,提交上会研究的拟实施项目必须经省商务厅现场核实。项目实施期间要组织项目、财务、审计等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不少于1次的现场督促检查指导。项目完成后严格按照要求和标准组织项目验收。各州市商务局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组织人员或委托所属县(市、区)商务部门到现场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指导实施主体按照时间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验并报省商务厅。实施主体要按照工作要求加快项目进度,并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获得支持的企业,原则上需同意纳入全省骨干队伍,发挥民生保障功能。
(二)加强资金管理。省商务厅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各州市商务局负责监督实施主体认真落实有关中央资金管理使用要求,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合规使用补助资金。省级与州市财政部门配合协助各级商务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要按照有关财政制度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完善内部财务、审计等程序和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统筹协调,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及支持事项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已获得以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严肃问题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资金。1.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项隐瞒等行为。2.发现有关问题且整改通知下达一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3.项目实施主体主动退出。4.因虚假申报、严重失信、重大税收违法等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5.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6.其他符合收回财政资金和追责的行为。对发生审核把关不严、违法、欺骗、隐瞒、作假、失信、安全等问题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四)规范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后,应及时备齐验收材料,向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省商务厅验收。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验收报告。2.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3.项目已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4.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5.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6.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2.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3.未达到申报绩效目标要求。4.未按要求管理使用资金。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项目第一次验收不通过的,可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可以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的,终止项目支持,收回资金。
(五)严守廉政纪律。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项目支持为理由向实施主体摊派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转移企业补助资金;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和财经纪律要求,严禁以管理服务为由“吃、拿、卡、要”。企业要按照有关财政制度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完善内部财务、审计等程序和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做好检查、审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与党政机关干部交往中的严禁行为,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7日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第八届中国冷库产业年会
为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冷联盟定于7月5-6日在济南举办第八届中国冷库产业年会,主题为“蓝天·蓝海·蓝图”,围绕行业前景发展,聚焦企业和企业家故事论道。活动同期还将举办2023版《全国冷链物流企业分布图》数据报告发布、冷链故事会、冷库大合集、冷链服务联合体、第29期温度课堂等活动,精彩内容,敬请期待。
X 关闭
X 关闭